根据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GB50444-2008第5.3.2 条(强制性条文)相关规定,灭火器出厂达到一定年限(见下表)需要送修,只要达到维修期限,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,也应送修。然而,随着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GB 55036-2022将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,同时废止一大批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,没错,其中就包括《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》GB 50444-2008第5.3.2条。废止后,灭火器到期维修的规定也许成为历史。而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仅保留灭火器的报废规定:10.0.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:
1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/3,表面有凹坑;
2 筒体明显变形,机械损伤严重;
3 器头存在裂纹、无泄压机构;
4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;
5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;
6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,包括铭牌脱落,铭牌模糊、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,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;
7 筒体有锡焊、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;
8 被火烧过;
9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.0.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。对于规范废止一说,最近也引起热议,有一种观点认为,废止只是废止其原来的强制性,将转化为一般性规定,继续实施。个人观点,在没有官方的解释、说明之前,我认为废止就是废止,也就是作废了。规范的前言也说的很清楚明白,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,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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